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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世父亲留下的房产在哪儿?

时间:2018-08-09 09:35作者:图纸之家点击:

生老病死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必经的,逝者身故后,其财产会由有继承权的亲人来继承。对于小陈来说,寻找离世父亲留下的房产究竟在何处,却成了一个让其头疼的问题。

过世父亲留下的房产在哪儿?

案情经过

小陈是老陈的独生子,老陈与小陈的母亲于2006年7月26日离婚。离婚后,老陈未再婚,直至2014年5月30日因病死亡。小陈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与父亲来往不多,父亲老陈死后,小陈前来替父亲整理遗物,之前似乎听说过父亲曾购置房产,但却没有看到一本房产证。小陈咨询房产登记部门后得知,没有房产证无法办理公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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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老陈的父母均已去世,小陈是老陈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在办理完父亲的后事之后,小陈开始着手办理父亲遗产的继承手续。小陈到N市房产局档案馆,想查询父亲的房产信息,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公民财产系个人隐私,需公安局、检察院及人民法院持相关司法文书方可查询。

过世父亲留下的房产在哪儿?

原本简单的遗产继承到小陈这,却因无法提供父亲房产证而让小陈犯了难。不得已,小陈只得尝试进行行政诉讼,将N市住房保障与房产局(原N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诉至法院。

庭审诉辩

原告诉称:

原告认为,老陈离异后单独生活近八年,新购置的房产及财产情况很多并未详细告知自己。自己作为父亲财产继承的利害关系人,对相关财产情况拥有知情权,且《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查询。

被告住建委以内部文件为由禁止以人查房,从本意来说确实是尊重及保护公民之隐私,但自己家庭情况特殊,父亲又突然死亡,所以房产局档案馆不予查询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自己的权利。故诉请判令被告提供老陈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被告N市住建委辩称:

房屋登记信息往往涉及到所有权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因此,《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查询程序等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对申请查询的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进行明确,查询机构再将查询结果或证明出具给申请人。

另一方面,根据《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也规定了房屋档案信息的检索与查询应当以明确房屋具体坐落为前提条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住房和建设部2012年发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第6.1.4条也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这些规定进一步表明,房屋信息查询机构应严格遵照现有的法定程序进行信息查询,不得擅自扩大查询范围或更改查询方式

过世父亲留下的房产在哪儿?

因此,小陈诉请的以权利人老陈的身份信息为条件申请房屋权属信息的查询与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符,不能提供老陈名下的的房产登记档案。

小陈的诉请合情合法

N市住建委也有规章作为依据

那么对于这起案件

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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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小陈能否查询老陈的房屋登记信息?

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本案中,小陈系老陈遗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故老陈名下的房屋登记结果与原告的继承权利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享有查询老陈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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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拒绝原告申请的理由法院是否认同?

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检索条件的设置应当方便房屋登记信息的查询,条件设置不应限制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原告基于继承的目的申请查询老陈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提供了公证书、死亡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但是客观上无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权属编号等检索条件,而原告本身享有查询上述信息的权利。根据被告自认,以姓名查询房屋登记信息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因此,被告以原告提供的检索条件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原告查询申请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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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判决:责令被告N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原告小陈申请,履行查询老陈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法定职责

被告N市住建委不服一审判决

提出上诉

过世父亲留下的房产在哪儿?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本案中,小陈提交材料能够证明小陈是老陈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与老陈名下的房产具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查询老陈名下房产信息的权利。上诉人对小陈具有查询老陈名下房产信息的查询主体资格亦不持异议

过世父亲留下的房产在哪儿?

小陈申请查询老陈名下的房产信息时无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未达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所规定的查询条件,但小陈对老陈的合法财产享有继承权,该权利来源于《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该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小陈在其父母离异后与其母亲生活,其对老陈包括房产在内的财产情况不知悉符合客观情况。老陈去世后,小陈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知悉老陈名下的房产信息是实现其继承权的前提,因此,查询老陈名下房产信息是其继承权的权利延伸,《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体现了该项权利。

过世父亲留下的房产在哪儿?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作为规范性文件,对房屋登记信息应如何查询作了技术上的规定,也是房屋登记机关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据,但其内容存在着与《物权法》、《继承法》的立法精神不尽吻合之处,在本案中,若机械的适用上述规范性文件,会给小陈实现其法定权利设置障碍。因此,上诉人以小陈仅提供老陈的姓名作为查询房产信息的检索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予以拒绝,虽然符合《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规定,但却与《继承法》、《物权法》、《立法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上诉人自认,以姓名查询房屋登记信息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故一审法院判决责令上诉人依小陈的申请,履行查询老陈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职责并无不当

过世父亲留下的房产在哪儿?

综上,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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