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产证延期一年 开发商赔款七万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延期交房一年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开发商说延期交房是配套工程施工受阻这一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不愿赔钱。日前,静安法院对这桩官司作出一审判决:配套工程受阻不属不可抗力,开发商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七万余元。
2001 年5月10日,顾某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本市万春街一处建筑面积为105.98 平方米、总价为45万元的商品房,户型为独栋别墅样式。双方约定:交房最后期限为2001 年6月30日,交房条件为开发商取得大产证及《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注销房屋抵押。合同同时约定,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逾期交房的,按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同年6月,顾某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但开发商直至2002 年6月才办出大产证,同月6日通知顾某办理小产证。顾某在6月13日收到通知后,一直未办理相关办证手续。2002 年9月,顾某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他认为房产公司对房屋设定的抵押未注销,不具备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拒绝收房。同时,他要求房产公司支付从2001 年7月1日至2002 年9月13日的延期交房违约金9万余元。
庭审中,房产公司的辩解是楼房确实抵押给了农行上海市分行,但顾某购买的房屋已作内部注销,且顾某已办妥了贷款抵押手续,不存在因未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影响交房入住的问题。此外,房产公司认为延期交房是供电配套施工受阻的原因造成的,属不可抗力,不应支付违约金,故对顾某的要求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为办出大产证和注销抵押,但据相关房地产资料显示,2001 年6月7日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是顾某,其他权利人为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设定日期从2001 年6月7日至2006 年5月25日。由此可见,不论农行的抵押是否已注销,都不会影响入住和办理小产证。另外,供电配套施工受阻不属于不可抗力,房产公司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由于顾某在2002 年6月13日收到交房通知后,未履行验收手续,故此后的责任应自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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